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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派遣工版)
来源:上海劳务外包网 | 作者:yujie | 发布时间: 1592天前 | 76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劳务合同,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项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其中前       个月为试用期。

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甲方根据派遣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岗位意向,派遣乙方到与甲方签约的用工单位工作,具体岗位以用工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二)乙方应按用工单位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未经甲方和服务单位准许,乙方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乙方应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用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能力可以安排或者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并相应调整岗位工资福利待遇。同时,用工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有多个生产经营地点的,可以在其多个生产经营范围内变动乙方的工作地点。乙方拒绝到岗又不能提出合理理由的,自指派乙方报到之日起视为旷工。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合同期内乙方被用工单位无故退回的,乙方应在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到甲方客户服务部门报到。乙方不能准时报到的,视为旷工。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甲方有权视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用工单位或召回甲方进行培训或待岗。乙方不予服从,且没有在3日内书面提出正当理由的,视为乙方主动离职,甲方为乙方办理退工手续,且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三条 劳动报酬与保险待遇

(一)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工资报酬计发标准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加班工资按本合同基本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发薪日为次月15号,发上月工资。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由甲方代扣代交。

(二)甲方或用工单位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需要,依法调整乙方的岗位和工资待遇,乙方在发薪日5日内未向甲方管理部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无误。

(三)根据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其中应由乙方缴纳的费用,甲方在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乙方必须在合同签定日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手册、退工证明及必要的个人情况证明等资料。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同意自负。

第四条 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用工单位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和保护;乙方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不得违章操作。

(二)乙方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在法定的基础下,操作细节按照用工单位的规定执行。

(三)乙方加班应取得用工单位的书面同意。

(四)乙方发生工伤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办理理赔申报手续,但乙方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之内通报给甲方。

第五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合同期内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同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第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本合同规定的;或有以下严重违纪行为的:

1.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受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书面警告的错误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劳教或触犯刑律免予刑事处分的;

3.工作中,有暴力、恐吓、侮辱、诽谤、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行为;

4.乙方在与甲方维系劳动关系期间,病事假须向实际用工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同意,否则视为旷工;累计旷工2天(含2天)以上,或因旷工受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

5.乙方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的;

6.违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培训、保密等协议的;

7.乙方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三)严重失职、玩忽职守,不服从管理,给用工单位或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使甲方或用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在人民币伍佰元以上或给甲方和用工单位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隐瞒重大疾病史、或隐瞒不适合到用工单位工作的背景及其他重要情况的;

(五)乙方向甲方或用工单位隐瞒其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或尚有其他未了结事宜的,按原单位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能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用工单位工作的;

(六)有营私舞弊、贪污、盗窃、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行为;

(七)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退回处理

(一)退回安置

1.用工单位因生产任务改变,您被退回本公司,体现了劳务派遣业务的特点,属正常现象,公司会对您进行再派遣安置。

2.如果您被用工单位正常退回,您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回公司报到,接受公司新的派遣,未按时报到则作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3.公司优先为您安排就地安置,但有时您会被安排到公司其他的业务区域范围工作,且公司依照用工变化进行必要的工作调整。

4.如果您被正常退回而不需要公司安置的,可于退回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二)不予安置情形

1.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被退回,不属重新安置范围。

2.工作期间岗位操作被认定不合格或有违纪行为者,考核不合格者,不属重新安置范围。

3.未按约定时间到指定点报到并办理离职手续及转岗登记,不属重新安置范围。

4.安排三次面试,属个人原因不符合录用标准,公司不再安置。

5.三次通知面试,属个人原因不参加用工面试,公司不再安置。

6.经面试合格,因个人原因拒绝不到用工单位报到上班,公司不再安置。

第九条 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本劳动合同期满且双方未就劳动条件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三)甲方或用工单位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解散的;

第十条 甲乙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信息、质料、证明等均属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在工作期间或离开用工单位后,应当遵守甲方或用工单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规定;

(三)乙方应过错、过失、自行离职损害了用工单位或者甲方利益,用工单位或者甲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按法律法规、用工单位和甲方规章制度处理;

(五)乙方解除本合同未履行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实际用工单位和甲方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数额不少于一个月的工资;

(六) 如果用工单位存在无故拖欠、克扣乙方的劳动报酬,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乙方权益的事实,由用工单位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离职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或者甲方的规定办妥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或者甲方依法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八)乙方记载于合同首部的住址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乙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寄送的有关文书到达上述地点,即视为送达及完成告知义务,由乙方承担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应送达用工单位及甲方。如乙方已将书面通知送达用工单位而未及时送达甲方,则视为已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

(一)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的程序解决。

(二) 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员工守则及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如和用工单位的相关制度冲突,以实际用工单位为准。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合同条款和法律法规章相悖的,以法律法规章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服务单位备案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日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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