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两年前,劳务派遣公司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后,将其派遣至甲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满,劳务派遣公司与小李续订合同又将其派至乙公司工作,并再次约定试用期。
请问: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分析:不正确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本案例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小李在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约定过试用期,对其工作表现应有一定的了解,虽然之后又派至不同公司工作,但试用期不得再次约定,故劳务派遣公司的做法不正确。